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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
113年12月25日發訓字第1132504207號令修正發布

一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,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,以提升知識、技能及態度,累進個人人力資本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,具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
(一)具本國籍。

(二)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。

(三)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:

1.泰國、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
2.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。
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。

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。

三、參加職前訓練期間,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,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。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訓練課程期間,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,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十萬元,補助標準如下:

(一)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,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,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。

(二)學員屬獨力負擔家計者、中高齡者(滿45歲以上)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、家庭暴力被害人、更生受保護人、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、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、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、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,補助全額訓練費用。